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职业教育与培训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指导专业课程设置,安排适当比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技工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