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指导专业课程设置,安排适当比例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技工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