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完善担保和贴息政策。有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手续和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鼓励降低贷款门槛,对提供创业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业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基层服务平台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