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

支持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投资、信贷、担保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