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展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开发创业教育和培训教材,开设创业教育和培训课程,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