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企业的投入,引导、扶持各类主体创新创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