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的;(二)对相关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