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