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积极树立行业新风,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