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扶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常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