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登载的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电子链接标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