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院校和旅游专业建设,扶持旅游职业教育,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培养实用型旅游专业人才。鼓励和扶持旅游经营者、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学机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