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