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广告。

不得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张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