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学校、幼儿园等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