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公共交通治安防范义务,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管理目标,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设置治安防范组织,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为公共交通工具和治安防范重要部位设置治安防范措施,保障必需的投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