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治安防范意识,提高自救和救生能力。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公益宣传,普及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