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将相关信息、数据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开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