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