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通过图文展示、视频播放、语音播报等方式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