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通过图文展示、视频播放、语音播报等方式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