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第十一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对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重要岗位工作。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公共交通经营者开展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