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第十条有效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员、安检人员、运营控制中心调度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组织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相应措施。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发现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开展安全背景审查的内容、方法等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