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