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苗医药是指自治县苗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对自然、生命、健康、疾病、保健认识的,具有独特理论技术方法和悠久历史传统的医疗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苗族传统医药医疗知识、著作;

(二)苗医取骇、挑痧、捆胎等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苗医单方、验方、秘方、文献、常用方等;

(四)苗医药材及其种植、养殖技术和苗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工艺技术;

(五)苗族传统养生保健方法。

本条例所称的苗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从事苗医医疗服务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