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县,加强普法宣传和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