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