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和提请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