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及教育基地建设,把民族团结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
每年5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全州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自治州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推进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