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

(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