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