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对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设职责问题突出的区域或者单位,可以发出整改令;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发出督办令,并督促整改达标。

整改令、督办令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