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褒扬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城市主次干道、商业大街、社区(小区)、客运场站、公交线路(站点)、机场、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银行网点、建筑工地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新风尚。

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