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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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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以及检查考核的实际需要,确定测评点位,设立点位长,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点位长职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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