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养老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