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养老服务违法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其他负有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