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