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给予支持。

鼓励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兴办养老机构、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