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鼓励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前款设立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符合条件的,医保部门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