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