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设立医养结合机构还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或者申请审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