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企业,通过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等方式,培训具备养老护理能力的家政员,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