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重点保基本的原则。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