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