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临时救助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