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用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