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