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标准实施、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