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数据标准实施、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