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