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收集与归集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更新已变更、失效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