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校核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校核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涉及自身的公共数据有异议或者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也可以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校核申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应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并督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校核完毕。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通知数据收集、提供单位限期校核。数据收集、提供单位应当在期限内校核完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