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