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三章 利用与促进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